2020年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申请人员考核办法、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申请人员考核办法
(2007年10月16日经2007-2008学年度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七次院务会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经2019-2020学年度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九次党政联席会议修订)
凡申请进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站从事研究的博士,除应符合我校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我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1.攻读法学专业博士学位以来在国内核心期刊、重要期刊或国外学术期刊(含国际会议)发表或被录用法学论文 3 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发表(含录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清华法学》、《中外法学》、《法律科学》、《当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家》、《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等 20 种刊物上;或攻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以来在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SSCI/SCI/A&HCI 来源期刊发表或被录用论文 3 篇及以上。
2.申请者作为项目成员(须列入项目立项申请书)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
3.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全国性专业学会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 3,不含征文奖)。
4.申请者博士论文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优秀博士论文奖。
5.合作导师以书面意见的形式,明确对博士后申请人的推荐意见;研究能力及学术潜力;能否按要求出站,作出判断。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领导小组经认定有突出科研能力者。
博士后作为清华大学科研工作者,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有关博士后招收的其他事项,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
(经 2010 年 5 月 25 日法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 2013 年 6 月 18 日、2015 年 5 月 18 日、2020 年 6 月 16 日法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修订)
为促进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各项工作,指导博士后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博士后各项工作遵循学校的各项规定,学校没有规定或授权流动站自行规定的,依照本办法。
一、 进站
第一条 法学院原则上春、秋学期各招收一次博士后。
第二条 申请者须符合《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申请人员考核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 原则上在职在岗的长聘副教授、教授,可以招收博士后。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单个或两个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达到 30 万及以上)。
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的名额,原则上同时在站不超过 2 人;对于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的合作导师,同时在站的博士后人数不超过5 人。
第四条 申请者须与合作导师充分沟通后,按要求提交《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个人履历》、《推荐信》、《研究计划》、代表著作、博士论文以及相关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
第五条 其中《研究计划》必须详尽写明研究题目;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研究主要观点与创新之处;研究进程安排;主要参考文献等。字数不得少于 6000 字。
通过遴选,正式进站后,选题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 法学院在初审申请者材料基础上,组织面试。
第七条 通过面试考察,并且体检合格的申请者,法学院发放博士后录用意向函。
第八条 申请者按照承诺时间递交进站材料,并经学校、国家人事部审核通过,按要求办理进站报到手续。
自收到拟录用博士后意向后,第 3 个自然月仍未进站的,原录用意向失效。
需重新申请,重新遴选。3 个月期,不含 2 月、8 月。
二、 在站研究
第九条 博士后进站后,即为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人员,遵守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所发表的成果,以清华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若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则博士后可以为第二作者)的视为博士后阶段的成果。
第十条 博士后要充分、合理利用清华大学及法学院的学术平台及资源,开展高水平学术研究。服从法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后,要积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以及特别资助。法学院鼓励博士后申请国家社科、教育部、司法部、北京市等各类课题。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后 2 个月内,法学院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开题,开题小组由 3 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按学校统一要求,进站 1 年左右举行博士后中期考核。
第十四条 举行博士后中期考核的同时,召开博士后座谈会,未参加过考核的博士后均要出席。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评价标准依据《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评审办法(试行)》。评价为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研究计划》必须进展过半;至少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申请到其他科研项目(正式立项,经费进入校内);至少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 1 篇论文,并且论文内容与《研究计划》主题密切相关。
评为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研究计划》必须进展过半;至少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申请到其他科研项目(正式立项,经费进入校内),或者至少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 1 篇论文,并且论文内容与《研究计划》主题密切相关。
博士后所获博士学位为非法学(一级学科)专业的,发表要求调整为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 1 篇论文。
三、 出站
第十六条 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法学院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为“优秀”,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或录用)核心刊物学术论文 4 篇,其中至少有 2 篇是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清华法学》、《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评论》、《法学家》、《法商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等 17 种刊物上。或至少有 1 篇发表在SSCI/SCI/A&HCI 收录的期刊上。
2.很好地完成了《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工作中有创新,在站期间研究成果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有重大社会效益;完成高水平《博士后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博士后期满
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为“良好”,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或录用)核心刊物学术论文 4 篇,其中至少有 1 篇发表在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 17 种刊物上。
2.很好地完成了《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科研成果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较大的社会效益;《博士后研究报告》水平较高。
第十九条 属以下情况的,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为“中”。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或录用)核心刊物学术论文 2 篇。
2.完成《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但未做出重要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报告》达到中等水平。
第二十条 博士后所获博士学位为非法学(一级学科)专业的,上述发表标准可以放宽,但至少在站期间要发表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二十一条 不能满足第十九条的要求,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评审为“差”。
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为“差”的,按退站处理。
四、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 2010 年 11 月 1 日开始实施。学校相关规定有调整时,依照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一放假大学生能不能离校?教育部最新回应!学生:什么时候开学?
清华大学法学院2020年秋季博士后招聘启事(申请截止日期:2020年9月30日)
凡有发广告者立即请出群组,永远不得进入。
考法学博士,进入第二个;考医学、工学、理学等等的进入第一个!